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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76页(489字)

实行经济核算,进行生产、经营,以扩大社会积累、创造财富为目的的各类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国家规定的资金,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并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登记后而成立的经济实体。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经中国政府指定的机关批准,依法向中国法人登记机关登记后,亦取得中国企业法人的资格。企业法人必须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授权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并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活动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实行分立、合并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时,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公告,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企业法人的终止:1.因严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被撤销;2.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律或国家授权的行政主管机关的决定撤销;3.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法人成员的共同决定解散;4.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原因而终止。

企业法人终止后,须及时公告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其财产应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理,资不抵债的依法按破产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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