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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余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86页(295字)

旧中国关税中扣除偿付外债,赔款及海关经费等所剩的余额。

中国海关关税,自道光22年(1842)作赔英军费的担保后,陆续作为各种外债、赔款的担保,每年关税收入,在归还外债、赔款以及海关经费后,所余之款由中国政府收用,称“关余”。辛亥革命以后,代表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的海关总税务司攫取中国关税保管权,成立各国银行委员会,由总税务司全权保管税款并偿付外债、赔款,税款存英商汇丰、德商德华、俄商道胜三家外商银行,同时规定“关余”非经驻北京的外国公使团同意,中国政府无权动用。

从此帝国主义进一步控制了中国的财政,直到1929年实行新的海关进口税税则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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