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同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88页(806字)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根据缔结的协定,取消原先各自的关境,建立统一的对外关境,对内取消相互间的进口关税,实现同盟内部的商品自由流通,对外拉平各成员国的关税率,实行统一的对外关税。
其主要目的在于发展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限制非成员国的商品进口,是国与国间缔结的一种协议。这种协议不仅涉及进口税和出口税,而且还涉及那些对贸易有限制作用的费用或限额。
因此,为了能够到更大的市场上去销售,各国放弃了采用传统的贸易限制手段来保护本国工业免受同盟其他成员国侵犯的权利。
19世纪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1789-1846)首先提出这种主张,1 826年成立了历史上最早的一个关税同盟,即北德意志关税同盟。
1834年普鲁士与日耳曼诸封建小邦建立关税同盟。1865年法国与摩纳哥建立关税同盟。
1924年瑞士与列支敦士登公国建立关税同盟。1948年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建立关税同盟。1968年7月欧州共同体建立关税同盟。关税同盟是资本主义国家进行贸易战的一种手段,通过集团的力量来缓和经济危机和争夺市场,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民族经济,增强对付帝国主义剥削和掠夺的力量,成立经济合作的地区性组织,采取统一的关税政策,如拉丁美洲的智利、秘鲁、厄瓜多尔、玻利维亚、哥伦比亚五国,于1969年组成“安第斯条约组织”,也是一种关税同盟。关税同盟一词可以指某一类产品(例如钢铁)的关税同盟,也可以指全面的经济一体化,诸如目前在欧州共同市场中存在的情况。关税同盟不同于自由贸易区,后者并没有统一的对外关税,各国在和第三国的关系上保持自主权,一般说来,拆除的关税壁垒越高,贸易增加也就越多;而对外贸易的壁垒愈低,经济上所受的牵制也就愈少。
国内生产者一般倾向于反对那些可能使进口总额增加的关税削减,但是他们比较愿意接受那种仅仅把进口来源从某些外国供应商手中转移到另一个在优惠区内的外国供应商手中的关税削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