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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自主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90页(431字)

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制定本国关税制度,管理本国海关和处理海关收支的权力。

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中国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了《南京条约》,并于次年议定《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海关税则,规定基本上值百抽五的关税税率,中国即丧失了制定关税税则的自主权。以后,清政府又陆续与美、法、日、意、俄等国家签订了片面关税协定或最惠国的条约,非得这些国家同意,不能修改税则。1854年在上海,美、英、法三国领事派员组成了“关税管理委员会”。

1859年帝国主义进一步夺取了全中国海关管理权。

辛亥革命后,又进一步攫取中国海关收支权。这样,中国海关就成了帝国主义侵华的工具。为了收回关税自主权,中国人民进行了长期的斗争。1 929年,帝国主义者被迫在表面上放弃控制中国关税的特权,但实际上关税的制度仍受英、美、日等国的约束,1949年新中国建立,才真正结束了这种关税不自主的状态,收回了被帝国主义长期攫夺的关税自主权。

见“税务司”、“关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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