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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94页(671字)

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

也指执行这个协定的国际组织。1947年1 0月30日,由美国等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1948年1月1日开始生效。

总协定的宗旨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这个协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活动发展到最高潮的产物。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最初只打算作为一项临时性的规定,在制订出“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以前,根据多边关系的基础处理关税和贸易方面的问题。但在1950年美国参议院否决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从而使总协定成为永久性协定。

自那以后,总协定经过多次修订。它致力于三项基本原则:(1)凡从事贸易的国家,都享有一视同仁的平等待遇;(2)通过谈判来削减关税;(3)取消进口限额。

在降低关税的头三个主要回合中,协定签字国通过谈判对大约5.5万种商品进行了关税减让。1971年8月1 5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对限额外的其他进口商品征收10%的附加税,因而阻碍了贸易,违背了总协定的宗旨。附加税于1971年11月13日取消。总协定所面临的问题是与欧洲共同市场达成一项协议,确保共同市场不设置比以前更高的贸易壁垒。

中国是总协定的创始国。但还没有恢复中国在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

随着发展中国家力量的壮大,它们在总协定内进行的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也进一步开展。1977年10月成员有1 03个国家和地区,其中约3/4属于发展中国家。

1984月11月,总协定理事会同意中国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理事会,缔约国大会和其他机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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