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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产品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96页(581字)

凡是列入企业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作价销售给军队和军事工厂的产品,在税收上称为军用产品。中国税法规定,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企业化管理,由总后授于代号的军队企业化工厂)生产的供给军队(指列入部队编制的军事机关、部队及其所属军事院校、医院、科研单位、仓库等)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产品免税;售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军警服装免税;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相互协作的产品免税;军事机关、院校,部队医院、科研单位委托工业企业加工的产品,供本单位使用的免税;军场生产的应税产品,除烟、酒、糖三项产品外,其余产品供本场使用的以及由总后或军区直接下达任务,统一调拨给军队使用的产品免予征税;军办企业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军人被装、军械马具、马装具);军队系统的医院、军事院校、科研单位的附属工厂生产的产品用于本单位医学、教学、科研方面的以及印刷厂生产的印刷品和副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副食品供本单位和所属单位使用的免税;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的产品,对列入主管部门军品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免税;销售给公安系统、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税;军事工厂之间相互提供生产军品的协作产品等免税;民用工厂生产的军用产品,均应按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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