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14页(192字)
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芦田所征的租税。
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省江岸出产芦苇的沙州,宋代由政府收租,明清收课。芦田有稀芦、密芦、上地、中地、下地、草地、泥滩、水影滩等区别,课额也各不同,并有正项、耗羡等名目。已改为耕地的,仍征芦课。1931年后各省逐渐将芦课名目取消,改照一般农田征赋,芦田多为大地主霸占,常借口崩坍,申请减免租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