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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输平准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21页(773字)

中国封建社会官营商业所采取的两项措施。

均输是由官府利用各地贡赋收入作底本,来进行地区间远程的某些大宗商品的贩运贸易;平准是官府通过收购和抛售物资来平衡市场商品的价格。两者互相结合,构成官营商业的统一体系。这两项措施是西汉理财家桑弘所创行。

实行均输是为了减省原先实物贡赋中的劳费,改由各郡国将应输贡物连同运费所抵充的财政上缴额,按照当地市价折合一定的数量的丰饶而廉价的土特产品(原来的贡物或另折他物),就地交给均输官,有时均输官还收购一些物资。这些征收和收购的物资,除部分优质、高价、轻便的物品仍上贡京师外,其他由均输官运往价贵的地区出售。平准是在京师设立平准机构,委任平准官,专管收集各地的货物。物价贱时买进,贵时卖出,以调剂有无,平抑物价。当某种商品价格上涨,平准即以较低价格出售;反之,如某种商品价格过低,就由平准收买,使物价保持比较稳定。

这样,官府可以掌握大批物资,使商贾不能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官府也因此增加了收入。桑弘羊以后实行均输颇收成效的是唐朝理财家刘晏。当时东南各州手工业比较发达,在关中地区丰收不需要从东南运进大量漕米的年份,刘晏即以部分租赋收入和盐利收入,在东南各州采购土特产品,由漕船运往澶汴州和关中等地销售,以增加财政收入,这对东南的手工业生产也有促进作用。平淮在刘晏时也获推行,当时这一工作统称常平。

唐朝的王安石在东南各路推行过均输法:由国库中拨出一笔钱和上供的300万石作本钱(并可移用东南各路财赋),由发运使在价廉路近之地收购一些可以交易蓄卖的物资,运往京师或高价地区出售。平准法则由王安石改为市易法,在内容上有所变通,但是实行的时间不长。

以后随着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自由经营的思想日益抬头,而这种官商贪污勒索等弊病也日益为人所非议,均输制度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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