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32页(216字)
国际税收上出于税收的目的而确定的住所。
财政住所的概念在各国不尽一致。一般情况下,要求或多或少地连续在一国内居住一段时间,比方说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少于半年,或在一国内拥有永久性住宅就可以构成住所,或要求有更多一些的经济和社会联系等。如联邦德国税法规定,一个纳税人在联邦德国境内保持一个居所或习惯性居所,将被认定为是一位联邦德国的居民,由此而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全球范围所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