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39页(236字)
中国1956年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以前,一般工商业户均未建立季度结帐制度,无法正确计算出季度的准确损益,在年度当中计征所得税时,均采取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上年度所得税汇交纯益率或按当年营业情况,分别行业和类型,通过调查协商,确定的估征纯益率估算征收,因此称为“估征”。从1956年开始,财政部税务总局决定,对公私合营企业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所得税时,均采取按季预征,年终汇算清交的办法征收,不再进行估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