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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订新约运动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52页(678字)

1928年6月15日,国民党政府为缓和济南惨案后全国人民强烈反帝的要求,制造对外自主的假象,发表对外宣言,提出遵正当之手续,实行重订新约的要求。

其实质,是就关税自主和领事裁判权问题向帝国主义进行的一项软弱的外交活动。7月7日,国民党政府发表“修约宣言”,声称中华民国与各国间条约已满期者,当然废除,别订新约;尚未期满者,国民政府即以相当之手续而重订之;旧约业已期满,新约尚未定者,应由国民政府另订适当临时办法,处理一切。同时又公布临时办法七条,规定在无约时期的对外办法。

7月16日,国民党政府将上述要求及办法照会美、英、法、日、意(大利)等国驻南京的领事及公使。日本首先表示反对,其他各国表示迟疑态度。美国想乘机树立对华外交优势,便抢先与国民党政府谈判。

国民党政府和美国代表签订了《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规定缔约各国不论以何借口,均不得在本国领土内向彼国人民所运输进出口之货物勒收关税或何项捐款超过本国人民和其他国人民所完纳者或有所区别。接着,国民党政府陆续与德、挪(威)、比(利时)、意(大利)、丹(麦)、葡(萄牙)、荷(兰)、瑞(典)、英、法、西(班牙)等国缔结了《友好通商条约》或《新关税条约》。这些新约的共同特点是都有应与其他国享受之待遇毫无区别(最惠国待遇)的规定。

中日间的关税条约至1930年5月开始缔结。日本除享受不次于任何其他国的待遇外,还每年从中国海关收入中提取500万元作为中国政府偿还债务的收入。所谓废除领事裁判权,各国只空言同意,实际一致拒绝。

至“九·一八”事变后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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