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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54页(408字)

“独立税”的对称。

附加于独立税之上而征收,本身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税种的税。中国1980年颁布施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统一征收30%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法规定,对年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制订一定的办法加征税额的一成至四成。

附征和加成征收的部分均为附加税。

附加税在国际上采用得比较普遍。

如美国常用附加税来对超过一定数额的收入进行累进课征。1 960年,美国的联邦公司所得税是对全部净收入课征30%,但对总额在2500美元以上的应税收入加征22%的附加税。

1954年以前,联邦个人所得税的基础是对所有收入按比例征收正税(1951年为3%),对超过一定数额的收入征收累进附加税。1954年以来美国的正税和附加税已被合并在一张税率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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