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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预算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68页(503字)

欧洲共同体为在财政上保证共同政策的实施和其他活动而建立的统一预算。

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成立之初,预算各自独立,主要项目为所属机构的行政开支,另设一些专项基金。除煤钢共同体通过提取生产税来筹集外,收入均来自各成员国根据条约或有关规则按比例缴纳的捐款。1967年7月,三个共同体的主要机构合并,同时开始建立统一预算,现已包括共同体的绝大部分财务。

根据1970年4月理事会的决定,共同体自1971年开始逐步以“自有财源”取代各国捐款作为预算收入。

自有财源主要是:对共同体外农产品征收的进口差价税;对共同体外工业品征收的关税;各国国内征收的增值税的一部分(不超过1%)。除行政开支和对外援助外,预算的绝大部分以农业基金、社会基金等形式分配给各成员国。

预算由执委会起草,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审议通过后,由执委会负责执行。自1971年以来,共同体议会也取得了控制预算的部分权力,主要是可以整个否决经理事会通过的草案,并对其中的“非强制性开支”(行政开支和地区基金等)有最后决定权,但对于占预算绝大部分(75%左右)的“强制性开支”只有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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