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72页(385字)
中国国民党政府于20世纪30年代对矿产品征收的一种税。
矿产税开征初期无单独税法。后根据《矿产法》制定《矿产税稽征暂行章程》,于1934年10月施行。
章程规定,征收矿产税的矿产物以《矿产法》第二条所列举者为限。
根据以后公布的《矿业税条例》,征税的税目有铁、煤炭、煤气、石油、滑石、明矾、磁土、天然碱、铜、锡等。
凡开征矿产税的矿产物,无论公用、军用一律征税,不得减免,但免除其它税捐。矿产税按照矿产物价格征收1 0-20%。
其价格以出产地附近市场平均市价为标准。矿产税每年分两期于1月和7月缴纳。
漏缴矿产税的,可处以应纳税额2-10倍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并可没收其漏税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根据《共同纲领》简并税种,制定《货物税暂行条例》,于1950年1月30日公布施行,将矿产税、统税和烟酒税并入货物税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