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82页(251字)
日本政府把作为国税而征收的特定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的客观标准转让给地方公共团体的一种税。
现在共有地方公路让与税、石油汽让与税、飞机燃料让与税和特别吨位让与税等5种。前三种是作为道路建筑和维修经费的财源而让给地方公共团体的,其转让金额与征收地点无关,完全根据道路的总长度和面积等客观标准来决定。
飞机燃料让与税,是为了维修机场和有关设施,防止飞机噪音等而转让给与机场有关系的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别吨位让与税是转让给征收地点即港商所在地的市町村的,没有指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