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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01页(524字)

中国在1950年至1958年9月实施的一个主要税种。

是对税法列举的应税货物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1950年1月公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货物共分8类:烟酒类、鞭炮及迷信品类、化妆品类、饮食品类、纤维皮毛类、日用品类、工业品类、矿产品及竹木类,共48个税目,1136个品目。纳税义务人为应税货物的产制人或购运人。应税货物在出厂起运和移送使用环节时纳税。

已税货物行销全国不再征税。税率为比例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20%。

货物税采取从价计税办法,按不含税价格计征。其完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完税价格=市场平均批价÷(1+税率),应纳税额=完税价格×税率。

应税货物完税后,须发贴完税照证,以凭运销查验。

货物税的征收方法有驻厂征收、查定征收、海关代征和起运征收4种。1950年6月调整税收时,对货物税的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并于1950年12月修正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和《施行细则》,把征税品目减并为358个。1953年修正税制时,把工厂原来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并将计税价格一律改为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核税,相应修改计税公式。

1958年税制改革时,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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