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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09页(1213字)

指个人、法人和其它社会团体在一定期间内,由于劳动、经营、投资或把财产、权利供人使用而获得的利润、劳务报酬或其它一切收入。

所得,分狭义的所得和广义的所得。狭义的所得,仅限于运用资本,从事营业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益、利润和报酬等;广义的所得,视一切收益均为所得,而不问其来源、方式、有形或无形,合法的或是违法的,经常的或是临时的、一次性的。

在税法上对应税所得作出概括规定,是明确所得税征税对象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是,这一规定还不能解释各国应税所得的全部含义,它的基本原理,还需要通过在各国税法的其他条文中作出相应的规定,才能完整地体现出来。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各国税法确定的“所得”,一般有下列四个方面的特征:1.以合法来源的所得为主。个人或企业从事正常生产或商业经营,从事投资和财产转让,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是国家经济政策和法律允许并予保障的所得。这类所得属于各国所得税应税所得的范围之内。至于其他没有合法来源的所得,如走私、盗窃、贪污、抢劫、赌博、诈骗等非法所得,都不在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之内,自然就不属于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此外,少数国家,如美国,将某些非法收入也纳入所得征税,主要是考虑与其它法律的衔接关系。2.以连续性的所得为主。来源于合法的所得并不都属于应纳税的所得,目前有些国家采取不管是经常的收益,还是临时的收益,凡是财富的增加或经济上的收益,都列为应税所得。但是大多数国家的应税所得,均以经常性或连续性收益为主。

3.以净所得为主。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营业所得,如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的所得;二是投资所得,如购买股票取得股息,提供贷款收取利息,转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等;三是劳务所得,如工资、薪金和从事设计、咨询、讲学、雕刻、书画等项劳务的所得;四是其它所得。纳税人在取得以上任何一项所得的过程中,都必定要有相应的消耗和支出。因此,要对所得进行征税,首先就要承认纳税人为取得所得所花的消耗和支出,在作了合理扣减后才能征税。

至于大多数国家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都采取按收入全额不扣减费用和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方式,是由于这类所得的支付者往往是有固定的营业机构和场所,而取得者则比较分散,并且,这些取得者有可能分散在其他国家,不便于按照通常的程序和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因此,各国都一般采取单独规定比公司所得税税率低的比例税率,按收入全额不扣减费用征收,通过规定低比例税率的方法,把计算征税应扣减成本费用的因素剔出,只采取一种从简计算的方式,并不影响其税基是对净收益的征税。4.应税所得是指能够提高纳税能力的所得。

应税所得以实际取得的所得为准,能够表现为纳税人经济力量的净增加。所谓实际取得的所得,是指经过交易或提供劳务等自他人处收到的货币金额,而不应包括自有财产的重估价。

这种所得,用于再投资可以促使社会经济效益的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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