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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平均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11页(351字)

指美国对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所得同过去若干年所得相比有异常增加时,就所得的异常增加部分按较低税率计税的规定。

这一规定可避免减轻纳税人在所得波动较大时,因累进税率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如作家、某些承包商、或者一些几年的经营成果在一年内实现的商人。目前的规定是当纳税人当年的应税所得超过前4年平均应税所得的120%与3000美元之和时,纳税人才可采用“所得平均”的计算方法,以减轻其当年的税负。如某人过去4年的平均应税所得是7200美元,该年的应税所得只有超过11640美元时,他才可以适用“所得平均”条款。所得平均要求纳税人首先计算出当年所得中不能平均计算的部分,按正常税率纳税;然后就能平均计算的部分采用较低税率计算纳税。

1986年9月消取了所得平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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