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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法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17页(489字)

亦名“募役法”、“雇役法”。

中国宋代王安石新法之一。将差役改为雇役的役法。宋时职役为平民严重负担,尤其是衙前、虽正等役,服役的往往倾家荡产。仁宗时已屡议改革,并有个别地区行输钱免役之法。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四年(1071)废除以前依照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官府职役的办法,改为由州县出钱募人应役。诸路州县每年预计需要募役费用若干,由管内住户按照户等高下分摊。

原来服役人家所缴纳的叫做“免役钱”;原来享有免税特权的品官、形势之家以及女户、僧道户和未成丁户,也都得依照户等缴纳,叫做“助役钱”。在募役应用的正数之外,要多收20%,叫做“免役宽剩钱”,遇到严重灾荒时,便不向农户征收役钱,即以宽剩钱供募役之用,对募应役人,按照役的轻重给酬。

此法先在京畿内试行,取得成效,乃普遍推行。实行后一般平民都减轻负担,但仍有官府除征钱外,又假借名义科派差役,多征小户役钱和克扣雇值等弊病。守旧官僚及大地主因新增负担而坚决反对。哲宗继位后,光当权,于元祐元年(1 086)恢复差役法,但衙前仍用坊场钱募人充当。

以后役法变动不定,南宋时仍行差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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