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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分级计税标准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22页(437字)

指税法规定的划分卷烟征税级别的标准,称为卷烟分级计税标准。

1986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烟类产品征税办法》,规定卷烟分级计税标准为:1.每大箱(5万支)出厂价格在1200元以上(包括1200元)的,按甲级卷烟税率征税;2.每大箱出厂价格在680元以上(包括680元),不到1200元的,按照乙级卷烟税率征税;3.每大箱出厂价格在430元以上(包括430元),不到680元的,按照丙级卷烟税率征税;4.每大箱出厂价格在280元以上(包括280元),不到430元的,按照丁级卷烟税率征税;5.每大箱出厂价格不到280元的,按照戊级卷烟税率征税。卷烟出厂价格,系指烟类产品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核定的出厂价格。

新牌名卷烟的征税级距,由各省、市、自治区财税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其它牌名卷烟的质量、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核定,并报财政部备查。卷烟分级计税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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