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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72页(276字)

“税务复议”的简称。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或对税务机关所作的征税或违章处理决定提出不同意见的申诉,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和程序,重新进行研究、审查和处理的过程称为复议。为了保障企业和公民的纳税权益,税法规定纳税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

纳税单位和个人在纳税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争执,必须先按照规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或法院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必须在规定的时期内作出处理决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单位如果不服复议的决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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