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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进口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73页(696字)

亦称“沿岸移出入税”、“复进口半税”。

指中国土产从国内某一通商口岸运往另一通商口岸时除缴纳出口税外所缴重新进口的半税。咸丰十一年(1861)清朝同各国政府所订《通商各口通共章程》第二款规定:“洋商由上海运土货进长江,其该货应在上海交本地出口之正税,并先完长江复进口之半税,俟到长江各口后,一经离口贩运,无论洋商、华商,均逢关纳税,遇卡抽厘。”第三款规定:“洋商由上海运别口所来之土货,已在别口交过出口税,并在上海交过复进口税,如再出口往长江,毋庸再在上海纳出口税并长江复进口之税”。上列规定除长江各口外,南北各海口一律通行。

这是复进口税的开始。后来又修改为在长江各口也一律于所进口岸缴税。

同治二年(1863)中丹《天津条约》第四十四款规定“丹国商民议定沿海通商各口载运土货,约准出口先纳正税,复进它口再纳半税。后欲复运它口,以一年为期,准向该关取给半税存票,不复更纳正税;嗣到改运之口,再行照纳半税”。

于是复进口税成为协定税则。光绪元年(1 875)又议定“无论从价从量货物,一律按照原出口完纳之凭据所开正税数目,再取一半,以为进口半税,毋庸另行核估,免税品则从价2%有半”。于是税率也需协定。复进口税带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特色:1.中国土货在转口时除缴纳不合理的出口税(沿岸贸易税)外,还要缴纳复进口半税,无疑对于土货运销有很大影响;2.专征土货不征洋货,使土货同洋货在通商口岸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造成通商口岸洋货充斥、土货滞销;3.中国政府增加的税收并不多,在1912——1928年间,每年不过三四百万元。

复进口税于1931年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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