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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消费行为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07页(236字)

中国在解放初期对电影、戏剧、娱乐、筵席、冷食、旅馆等消费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1951年1月,前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娱乐、舞场、筵席、冷食、旅馆等5种消费行为征收,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从价计征,税款由消费者负担,以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特种消费行为税稽征办法,由省(市)拟定实施,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1953年税制修正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对电影、戏剧、娱乐部分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部分改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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