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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09页(744字)

中国唐代前期实行的一种赋役制度,是向受田丁征收的田租、力庸、户调三种赋役的合称。

早在三国时,曹魏已行田租、户调税制。明帝时又征各种徭役。北魏实行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役制,至隋各代均沿用。唐朝初年,鉴于隋朝灭亡的教训,在制定财政政策上遵循的原则是:“赏赐给用皆有节制,征敛赋役,务在宽简。”(《旧唐书·食货志》)。唐武德二年(619)规定了租赋制,每丁租2石,绢2丈,绵3两。

武德七年(624)颁布了均田制,规定男丁授田1 00亩。在此基础上实行了租庸调法,其主要内容:“租”,丁男年交粟2石或稻3斛;“调”,随乡土所产缴纳绢、绫、絁2丈,绵3两或布2.5丈、麻3两;“庸”,丁男每年服徭役20天,闰年加20天,若不服役,每天折纳绢3尺或布3.75尺;如政府加役后,超过15天,免其调,超过30天则租调全免。

另外对贵族、宗室、官僚及灾欠、少数民族地区作了减免规定。唐租庸调法自高祖李渊时制定,又经太宗整理,高宗、武君、中宗、睿宗至玄宗开元年,前后共120多年而承袭不变。

开元以后,因户籍久不整理,地方豪强兼并,使土地变动很大,均田制的基础遭到破坏,致使租庸调也无法进行。到德宗建中元年(780)后,遂为“两税法”所代替。

租庸调制的实行,使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所谓粟米、力役、布缕三征,达到了完整的地步。其中主要是徭役制度的改革。

庸的实行,规定每丁岁役20天,这对以前的杂役大为减轻,并可纳绢布代役,能使人民安于生产。田赋户调的征收也有所节制。唐朝廷还曾规定,凡税敛数字,要在县衙门和村坊正式公布,以防税吏随意加派勒索,再加上对农民的某些减免措施,因此租庸调实行的一百多年中,经济逐渐上升,户口逐年增多,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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