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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累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10页(837字)

亦称国营企业工商税。

是中国试行过的按国营企业或产品的积累额分别适用于不同税率,以代替按产品适用全国统一税率的一种税。1966年初开始在大连、武汉、无锡、西安、重庆、石家庄(保定)六市和全国铁道、粮食两部所属企业进行试点。

其基本内容是,把传统的按产品性质和用途设计税率的办法,改为按企业、按产品积累征税,把上年度的实际积累额(指税金和利润的总和)的一半,换算成占上年销售收入的百分比,即作为企业适用的税率,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后依率计征。具体作法是:1.单独制定对国营企业的征收办法,对企业只征一种税,一次征收,在开征这种税的同时,原来对国营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工商统一税附加一律停征。2.凡独立计算盈亏、上交利润的国营工交企业和商业部门办的工业企业,按照企业或产品积累额用税收形式提取50%左右,其余50%左右仍以利润的形式解交国库。对积累水平在5%以下的不征税。3.企业产品之间,积累水平悬殊过大,可以按企业产品积累设计一个税率;生产的产品种类较多,而且积累水平悬殊过大,可以按产品积累分档定几个税率;对税源大、积累高的产品,例如烟、酒、糖、盐等等,仍然提取积累的大部分,在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加以简化。4.企业适用的税率确定之后,由于生产计划的调整,产品价格的变化,对企业积累发生较大影响,税利比重变化上下超过20%的,可以重新设计税率。5.为计征方便税率设计力求整齐一些,例如1 3%的可以调整为15%,11%的也可以考虑定为10%。通过试点总结,工商税存在以下问题:1.税收政策对产品调节的职能基本消失。2.削弱了税收对产品价格管理的配合作用。3.税收强制作用和国家税收的严肃性都削弱了。

同时,按税收比重变化调整税率存在问题和麻烦。4.由于企业设备、技术、生产任务的不同,主观努力的不一样,按积累征税,企业苦乐不均或鞭打快的现象仍然存在。

因而在试行一个时期后,各地陆续停止了这种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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