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油特别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12页(339字)
中国对锅炉、工业窑炉燃烧用原油和重油征收的一种特别税。
这是推动以煤代油节约能源的一种特别行政措施。1982年4月财政部公布《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从1982年7月1日起试行。
征收范围为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原油、重油。原油是指原油、页岩原油、土地池原油(即落地油)。重油是指除船用重油和内燃机燃料油以外的其它重油(包括俗称的渣油)。纳税义务人为用油单位。实行源泉征税方法,由供应烧用原油、重油的生产单位代收代缴;对自产原油、重油供自己烧用的,或将购入未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供自己烧用的,规定由自用单位纳税。实行价外计税,采取从量定额(即每吨征收固定税额)征收,原油每吨征收40元至70元;重油每吨征收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