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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所得额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30页(490字)

税法规定的作为计征所得税依据的所得额。

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一般是企业的所得额(即利润额)或个人的各项所得。计征所得税依据的所得额,各个所得税法都规定有具体的计算原则和标准。如中国集体企业所得税规定课税所得额,是指按国家统一的集体企业财会制度的规定,在一定经营期间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生活费用800元后的部分作为课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以其余额作为课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作为课税所得额。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同时还规定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以及计提折旧的一些具体内容等。

课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也是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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