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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38页(488字)

国家对工商营利事业按营业额所征收的税。

营业税起源甚早,如中国明代的门摊、课铁与清代的铺间房税、牙当等税,皆属营业税性质,惟未名之以营业税。欧洲中世纪政府对营业商户每年征收一定金额始准营业,称为许可金,后因许可金不论其营业商户营业规模之大小均无区别,负担不均,1791年法国始改许可金为营业税,以按营业额大小征收。其后,各国相继仿行。中国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制定营业税法,开征此税。解放后,废止旧的营业税制度,1950年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均应按营业额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分别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并贯彻公私区别对待的征税原则。1958年税制改革后,对原征营业税的工商营利事业,除另有规定者外,改征工商统一税。

1984年10月全国恢复征收营业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以及其它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现行的营业税税目有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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