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48页(246字)
税务机关对个别的纳税人无故拖欠税款屡催无效时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入库,中国税法规定,对无故欠缴税款,催收无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向其开户银行发出扣款通知书,银行据以从欠缴单位的存款中扣缴入库。对国营企业从企业销货收入中预留了工资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以后,如果企业不能同时缴纳税款、利润,归还贷款和货款,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按下列顺序扣款。
1.应缴税款;2.应还到期贷款;3.应当偿还其它单位的货款;4.应缴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