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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52页(378字)

中国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内对商业经营者征收的商业累进税,又称商业所得税、营业所得税或营业税。

1931年12月1日,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公布实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了商业税的征收制度。《暂行税则》指出,商业税不是对商人资本征税,而是对商人资本的全部营业收入依率征税。

《暂行条例》规定:商人资本从200元至1 0万元,共分为13个等级,按照等级规定税率,资本200元至300元为第一等级,税率为2%;资本5000元至1万元为第八等级,税率为8%;资本8万元至10万元为第1 3等级,税率为18.5%;资本在10万元以上者另订特等税率征税。对依法成立的消费合作社、肩挑小贩和农民直接出售其剩余产品,不满200元的商人资本及商人遇险或遭受意外损失等,由工农民主政府给予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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