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限额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60页(325字)
指在多国直接抵免下,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跨国纳税人综合其所有各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合并计算出的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
综合限额计算中实际上使跨国纳税人可以利用它在一个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不足限额,抵充另一个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本来得不到抵免的超限额。故采取综合限额比采取分国限额(分项限额亦如此)将使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少征税。
美国1976年后开始实行综合限额。从有利于鼓励对外投资的角度来考虑,采取综合限额,将会给本国居民(公民)跨国纳税人以更多的优惠照顾。
而采取分国限额,对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和跨国纳税人双方的利益将会是不偏不倚的。见“分国限额”和“分项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