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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02页(1094字)

国家税收制度总体结构或主体税种的重大变革。

税收制度是适应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和不同时期政治经济任务的要求而不断改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税收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次较大改革:1.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设置14种税,不久就公布了多种税的条例和施行细则,在全国统一实行。这样,各革命根据地就不再实行各自原来制定的一套税制。

解放区也不沿用国民党的旧税税法。新中国的统一税制建立起来了。2.1953年修正税制。按照“保证税收”的原则,对工商税收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主要内容是实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税和棉纱统销税,整顿交易税。3.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按照“基本上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改革了工商税收制度,把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四种税合为工商统一税。原工商业税中的对所得额征税部分,独立成为一个税种,称工商所得税。

把新老解放区采用的不同农业税制,改革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分地区差别比例税率。4.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

继续简化税制,把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

盐税也并为工商统一税的一个税目。5.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把国营企业原来上缴的大部分利润,改为用所得税的办法缴纳,税后剩余部分利润,再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6.1984年以后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对工商税收制度的整体结构,进行全面改革,由国营企业税利两种缴纳形式并存,逐步改为用税收一种形式缴纳。

这次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分别按11个税种向国家缴税,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留给企业安排使用。

具体可概括为:1.把工商税按性质划分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四种税;2.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以调节级差收入,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国家资源;3.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四种地方税,以利合理地节约土地、房产,部分解决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4.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再征收调节税,改进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制度;5.适当放宽国营企业划分标准。这次改革到1988年底止,先后出台了20多种税,包括已经施行和保留的共有30多个税种,基本上形成了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复税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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