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贩业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44页(363字)
中国对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的摊贩征收的税。
为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1950年3月公布的《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按资本额采用定期定额办法征税。1951年9月公布的《摊贩业税稽征办法》规定改为以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
纳税人为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的零售商贩。
摊贩业税的征收办法规定:在公共营业场所的固定摊贩及规模较大的摊贩,采用民主评议方法,按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不合前项规定的摊贩,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用定期定额方法征收。由于对摊贩业也按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与座商同样按营业额和所得额分别计征,摊贩业税实际已失去其独立存在的意义。
1953年起为简化纳税手续,将摊贩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征收。1958年税制改革时改征工商统一税。见“工商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