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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资本利得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45页(470字)

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资本项目所获取的收益。

即销售除一般经营货物,如商品、原料、在制品、制成品等以外的各种可交换的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誉、商标和专利权等等这样一些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内的项目所得到的毛收入,从中减去购入价格以后的那一部分差额。其公式表示为:跨国资本利得=出售跨国资本项目的毛收入-购置原值(或折旧、摊销后的帐面净值)跨国资本在以“所得源泉说”为所得税立法思想的国家看来,不属于跨国应税收益或所得,不应该列为国际税收涉及的征税对象。而在以“净资产增加说”为所得税立法思想的国家看来,应该被列为国际税收的征税对象进行征税。对跨国资本利得征税时所适用的税种,国际上有两种不同做法:一种是把跨国资本利得合并在跨国纳税人的跨国一般经常性收益或所得中,综合适用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

中国和缅甸即采用此法。另一种是把跨国资本利得从跨国纳税人的跨国一般经常性收益或所得中划分出来,另立资本利得税或财产收益税这个专门税种进行征税。

美国即采用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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