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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62页(396字)

1.“超额利润税”的别称。

见“超额利润税”。2.在中国亦指对从事投机倒把的暴发户,就其积蓄暴利额进行一次性罚款补税的一种形式。1962年底确定处理原则,1963年曾在各地实行,当时习惯上称为暴利税。其目的是要通过税收,剥夺投机倒把暴发户获得的暴利,从经济上削弱他们的破坏能力,并且通过大张旗鼓地教育,从政治上把投机倒把分子搞臭。办法是根据国家当时颁布的关于坚决打击投机倒把分子的指示,对过去从事投机倒把活动获得暴利的暴发户,分别进行一次性罚款补税,税率是暴利额的60%-80%。按积蓄暴利计算征收,该积蓄暴利是指由暴利获得的现金、存款、货物和用暴利购置的资产(包括高级消费品)。

对情节严重、暴利额比较大、积蓄暴利很少或者已挥霍殆尽、按积蓄暴利罚款补税太轻、法办又不够条件的,可以允许以其原有底财和高级消费品抵交罚款补税,但不动用其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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