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70页(823字)
亦称“避税港”或“避税乐园”。
指能够在取得收入和拥有资产的情况下,不缴所得税或财产说,或者实际纳税义务明显较世界一般负担水平为轻,在那里能够进行目的是为了逃避国际税收的活动的国家和地区。跨国纳税人、政府当局、国际经济组织从不同的角度对避税地有不同的看法。跨国纳税人认为能够为它提供税收上的特别好处和财务上的特别利益的国家或地区就是国际避税地。国外的税务顾问从这一角度看国际避税地政府当局认为:国际避税地是指那些能被利用来使征收对象或税源从本国政府税收管辖权下转移出去,从而达到躲避本国税收的某些国家或地区。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工 作人员从这个角度来看国际避税地。国际经济组织认为凡征税对象或税源从一国政府管辖权下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后,能够少缴或不缴某些税收,那些征税对象或税源转入的国家或地区就是国际避税地。
经济学家、财政学家亦从这个角度来考虑。国际避税地可以粗分为三大类型:第一种类型,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这一类型亦被称为“纯国际避税地”。
包括有:巴哈马、百慕大、凯曼群岛、瑙鲁、瓦努阿图、特克斯和凯科斯。
此外,格陵兰、法罗群岛、新喀里多尼亚、索马里、圣皮埃尔岛和密光隆岛基本上属此类。如果我们把免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也包括在这一类,还有:安圭拉岛、安提瓜岛、巴林、巴巴多斯、英属维尔京群岛、坎彭、塞浦路斯、直布罗陀、格恩西岛、以色列、牙买加、泽西岛、黎巴嫩、列支敦士登、澳门、摩纳哥、蒙塞拉特、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圣赫勒拿岛、圣文森特岛、新加坡、斯匹次卑尔根群岛和瑞士等。第二种类型,完全放弃居民(公民)管辖权只行使地区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有:阿根廷、埃塞俄比亚、哥斯达黎加、香港、利比亚、马来西亚、巴拿马和委内瑞拉等。
第三种类型,即在按照各国通例制定税法的同时,提供某些特殊优惠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有:卢森堡、荷兰、希腊、爱尔兰、英国、加拿大和菲律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