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4页(407字)

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通过各种专职机关对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其中有:药品监督制度,由专门机关根据《药政管理条例(试行)》对药品质量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处理违反药政管理行为和伪劣药品情况,并对药品生产、供应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由食品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检验食品卫生标准,由专门机构负责检验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标准,并由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监督;防疫监督制度,根据1955年《传染病管理办法》全国普遍建立了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处理制度,规定了对传染病采取隔离、消毒、治疗、封锁、检疫等防治措施,由卫生部领导的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对流行病、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等进行卫生防疫监测,并进行有关科研、培训和日常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其他卫生监督制度,如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制度、环境卫生监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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