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43页(396字)

国家机关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的文件,有时也用于公布关于某一事项的一些规定和要求。

前者称为事项性公告,后者称为祈使性公告。事项性公告只是告知事项本身,没有需要遵守的规定和要求。如1983年6月18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即是向国内外公布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1982年12月20日的《国务院公告》,则是向国内外公布赵紫阳总理出访非洲十国的行期及出访期间由万里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这一重要事项。祈使性公告一般要求被告知的涉及者遵守公告的有关规定。如1982年11月1日的《新华社公告》,公布我国将发射运载火箭的公海海域的具体范围和时间,要求有关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所说时问内不要进入上述海域及其上空。

公告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事业单位也使用公告,实属滥用,宜改用“通知”或“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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