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50页(662字)

行政组织中的一种权力结构形式,相对于“集权制”而言。

凡是权力不归于一人行使而作分权的行政机关,即属于分权制形式。分权制的优点是:(1)业务主管部门和人员亲临现场,能因时因地作出决定,使之较为合乎实际而易行。

(2)分工分权,有职有权,使各部门和人员都主动自觉工作,无须事事请示上级。(3)各部门工作成绩易作比较、衡量。

其缺点是:(1)过度分权,易使各部门擅自弄权,背离组织的集体目标,甚至损害整体的利益。(2)上下级之间难以有效沟通,上级无法统筹协调,下级遇事常感势单力薄。(3)分权机构有时编制重叠,增加人员和经费开支。行政组织取分权制或集权制,并非纯由人们主观愿望决定。

在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活动单一的时代,管理社会事务的行政组织规模不大,专业技术要求不高,故集权制较为普遍。随着社会的进步,分权制逐步取代了集权制的地位,因为面对更加广阔、更加迅速、更加多样的人们的社会活动,那种事事皆取决于上面的权力结构形式已不适应。但是,分权制并未否定集权制,行政组织必须根据自己的活动场所、时间、性质、人员、经费等各方面因素来考虑自身的权力结构形式。为此,有的学者提出了这样一些原则:(1)重大决策必须集中,实施则须分散。

(2)减少行政首长的事务负担以便他能专注于全局性的指导性的问题。(3)需要各方配合合作的事务必须集中。

(4)分权化应达到使各部门能最充分地发挥其能力。

(5)集权化应达到行政首长能及时地收到各方面的信息。

(6)行政组织应在分权的基础上形成最良好的合作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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