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司法督察专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76页(526字)

一些国家监督国家和地方政府当局的活动,保证贯彻实施议会的各项法律和法令所设立的专门人员。

原为瑞典国王查尔斯十二世于1766年所创,当时相当于检察官,属国家行政机关,目的在于保护王国政府,不保护公民个人。18世纪初,资产阶级立宪制确立后,改由议会选举产生,独立于行政机关,其职能为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不受行政失误的侵害。

督察专员行使职能时政府不得干预。1976年对督察专员制度改革后,由督察专员4人合署办公,工作人员60人,第一督察为首席专员,领导全署工作。

督察专员任期4年,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次,任何公民经各党派一致同意都可当选。督察专员要审理各种申诉,有权监督法官、检察官、警官、军官、狱吏及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营企业公司在内)的工作人员的活动;有权参加法院或行政机关的任何会议,查阅各种文件,听取官员报告,官员不得拒绝回答问题,否则处以罚金或惩戒性处罚。

官员违法失职或有不当行为,督察专员有权要求有关方面予以撤职或停职,直至直接提出诉讼,并作为公诉人出庭。督察程序有书面审查或口头控诉,进行调查。

督察专员须每年向议会提出一份报告。目前,丹麦、挪威、芬兰、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都设立了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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