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32页(762字)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我们国家的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广义的行政法规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行政法规数量众多,名称繁复,效力不等,因此为了建立健全的行政法规体系就必须对行政法规进行科学分类,确立行政法规制定和执行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对行政法规的理论分类有多种标准。

按制定的目的区分,有执行的行政法规、补充的行政法规和自主的行政法规;按制定和颁布机关区分,有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按时间效力区分,有有时间限定的行政法规和无时间限定的行政法规;按适用对象区分,有调整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和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等。与此相关,行政法规根据内容的需要有各种专门的名称。在我国,除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发布的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法律、法令以外,由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常见的名称有条例、章程、纲要、办法、方案、决议、决定、规定、规则、指示、指令、命令、措施、细则、通知、通告、布告、公告、批复、函等。这些名称反映了行政法规的不同的内容和法律效力。1981年2月国务院公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对上述一部分名称的涵义做了说明。制定和执行行政法规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其中最为首要者是合法性原则,即特定的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的授权,在法定的职权之内,为了执行法律或上级命令,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和执行行政法规。各国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与其整体的法律制度相适应,一般都要经过成立、公布和施行阶段,在成立阶段有起草、商讨和批准,在施行阶段又有变更、撤销、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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