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37页(557字)

国家行政机关对所属的优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授予物质奖品(金)或给予精神表彰的一种方法和制度。

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扬先进,推动后进,不断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国一般都有行政奖励的制度,但在具体方法和细节上则有许多不同。中国的行政奖励制度在国务院于1957年10月颁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有:(1)奖励的条件。

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表现的,应予以奖励:①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②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着贡献的。

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损失的。④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财产有重大成绩的。

⑤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着成绩的。⑥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2)奖励的种类。包括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

这六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3)奖励的机关。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由被奖励者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授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4)奖励的原则。

必须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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