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意见
书籍: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47页(351字)
行政机构在所赋权力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活动所作出的指导性意见,或对现有法则所作出的有权威性的解释。
行政意见虽不象行政裁定那样带有明显的法律上的强制性,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拒绝服从行政意见可导致直接的行政起诉。行政意见可分为若干种:(1)行政机构作出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意见。这种意见通常要求有关单位参照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实施。(2)行政机构就某一特定事物所作出的特殊意见。
这种意见对个别直接有关单位的活动具有指令性的意义。行政机构通常视其反应情况制定进一步的措施。
(3)具有相当的法律强制性的行政意见,称为公告式命令。美国行政程序法规定,在发生有关法律纠纷时,行政机构有权“在明确规定的裁定权范围内,发布公告式命令以结束这种纠纷,或澄清与此有关的含糊之处”。
上一篇:行政解释
下一篇: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