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54页(456字)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这种关系发生在:(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如国家在制订全民教育计划时,在国务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各部之间发生的关系。

(2)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

如税收机关在纳税过程中和工矿企业之间发生的关系。(3)国家行政机关和个别公民之间。如公民生前为了取得其遗嘱的法律效力和公证机关发生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是:(1)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国家行政机关。(2)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方总是居主导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平等的,只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另一方就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3)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强制其执行或追究其行政责任。(4)解决行政纠纷,一般采用行政讼诉的方法,如建立了行政法院的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我国解决行政纠纷主要是采用行政手段,法律规定有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纠纷,按民事讼诉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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