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308页(206字)
公民按照自己意志,依法选定国家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关代表、国家元首、地方行政机关首长等)的行为。
选举权是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之一。选举制度一般由专门法律规定。今天大多数国家的选举都实现如下原则:(1)普遍选举,即成年公民不分种族、信仰、性别、职业等区别,一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选举权的除外)。(2)平等选举。
(3)无记名投票选举。(4)直接或间接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