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334页(183字)

亦称“积极处分”。

变更原有法律状态的行政措施,相对“消极措施”而言。积极措施和消极措施是根据行政措施是否变更原有的法律状态来划分。积极措施依照内容的划分又可分为形成措施和确认措施。

前者是指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形成一种新的法律关系的行政措施。

后者是指认定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使其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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