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342页(366字)

法国解决行政纠纷的专门人员,是法国行政救济的一种新制度,于1973年1月3日设立。

调解员经部长会议决议任命,任期六年,不能连任,对行政具有相对独立性,任期内不得免职。调解员职能是监督中央和地方的一切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公民不服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诉愿的裁决,可以向调解员申诉,但须由议员转交。

调解员接到申诉可以进行调查并向行政当局提出建议,修改某些规章,变更某项行政行为,或命令行政当局遵守某项司法判决。

调解员可以在必要时将调查结果及建议公开发表或对有不法行为的公务员适用惩戒程序,甚至将他移交刑事法院予以追诉。调解员每年就其活动要向总统和国民议会汇报。法国调解员制度的设立,借鉴了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减轻了行政法院的负担,加强了行政司法监督,对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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