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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电影自治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艺术 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电影电视辞典》第469页(234字)

1951年颁布实行。

主要内容为组织各共和国独立的电影利益共同体,自制影片生产的一切计划。各电影制片厂独立制片和发行。制片厂对每部影片的投资分段预付,并从映出收入中有计划地收回成本及分配多得收入。制片厂人员分厂内编制人员和非厂内编制人员两类,对其实行不同的酬金制。

进出口业务由国家电影公司统一经营。贝尔格莱德中央电影技术厂为各制片厂服务。

南斯拉夫电影资料馆负责资料影片的放映工作及电影节的举办、电影杂志的出版发行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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