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
书籍:中国物资管理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8页(476字)
“非申请单位”的对称。
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的申请户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在分配给各个企事业单位时,根据这些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规模和消耗物资批量大小,以及储运条件等,分别采取直接计划或间接计划的方式。直接计划分配的,称为申请单位。当时中央各部的企业一般都是申请单位,地方企业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不合申请单位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所需统配物资采用间接计划安排,由国家分配给商业部门一个市场供应总量,商业系统通过市场供应。这些单位称为非申请单位。
1955年加快了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扩大了申请单位范围。从1957年起,非申请单位需用的统配物资也纳入省市计划,以计划分配代替了市场供应。
这样,原则上企事业单位都按照隶属关系,通过国务院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申请、分配和组织供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申请单位。
国务院各部中有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一般都列为申请单位。有的部门因没有直属企事业单位,或直属事业单位在北京地区的,列为非申请单位。
由国家拨一部分物资给北京市,由北京市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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