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购销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10页(711字)

供需双方为实现购销行为,明确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这里的购销合同是根据企业的产、供、销的需要和可能进行的购销行为,因此,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购销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国务院于1984年1月23日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是购销关系的基本准则。

它适用于依照法律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的物资购销合同。

供需双方当事人,必须本着按需生产、质量第一、适销对路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条例》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合同中产品的数量、品种、规格、花色、包装、交(提)货期限、运输与交接、价格、货款的结算及违约责任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合同有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供方不能交货或需方中途退货部分,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

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违约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

供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失,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处理。

对于购销合同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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